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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市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沈阳市温州商会》。Sheng Yang wen Zhou chamber of commeree(SWCOC)

第二条  商会是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温州籍在沈阳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织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温州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温州人在沈阳的整体形象和信誉,进一步发展沈阳和温州两地的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是市经协办。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为规范。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为沈阳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商会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温州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扰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积极募捐资助救济。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鉴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温州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沈阳多创办实业、为繁荣沈阳市场,促进沈阳温州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温州籍的(含温州市辖各县、区、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沈阳市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个体经商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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